LogoLogo

热线电话

Logo(小)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行业动态

全国服务热线

15915934591

月饼包装盒上擅用他人美术作品 赔偿对方13万元

发布时间:2020-01-09 10:10:32

月饼包装盒上擅用他人美术作品 赔偿对方13万元
中国广播网
  山东一著名酒店和南通一粮油店业主出售的月饼包装盒上因印有他人的3幅美术作品图案,无法说清来源被诉至法院,引发侵权诉讼。

  4月15日,双方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山东酒店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相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将相公司是香港大一集团在上海成立的一家专业包装公司。2008年12月20日,将相公司在创作完成《国色天香》、《丽天好礼》、《御清风》系列美术作品之后,于2009年6月3日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09年9月20日,他们发现山东一酒店生产销售“丽天好礼”、“国色天香”、“御清风”等款月饼的包装盒上的图案与其拥有的3幅美术作品图案基本相似,于是就在这个酒店购买了上述三款月饼若干盒,并索要了发票;同年9月28日,将相公司发现南通某粮油店业主唐某也在销售与山东酒店同样款式的月饼,也购买了若干盒月饼,同时索要了相关发票。

  将相公司认为酒店和唐某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用于生产销售月饼包装,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将相公司将酒店和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食品报》及当地至少三家知名报刊正版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5万元。

  法庭上,唐某辩称自己销售的上述款式月饼是从山东酒店进的货,对月饼是否属于侵权产品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山东酒店对月饼包装盒上的图案无法说清合法来源,但以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在山东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山东酒店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南通中院审理认定,山东酒店及唐某用于月饼包装盒上的图案来源于将相公司的美术作品,两被告侵犯了被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考虑到双方曾有过合作关系,今后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法官决定先对此案进行调解。通过分析利弊得失,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上述和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一侵犯美术著作权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美术作品要取得授权后方可商业使用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山东酒店及唐某未经权利人将相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月饼包装上使用了侵犯将相公司著作权的图案,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无法查清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数量、范围、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为此,法官提醒,美术作品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则可能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诉讼。

  编辑:蔡晓丹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广州市泰德纸品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此站支持多端浏览此站支持多端浏览